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学 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 规范学校教职工校外兼职,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教师(2018) 16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 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2016年5月《组工通讯》)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高层次 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合同工)。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按《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学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本学校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兼职。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 顾问等名誉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
第四条 教职工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学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本学校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禁止利用工作岗位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兼职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允许教职工在与本人业务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学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允许其通过兼职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承担高等学校传承文化、创造知识、推动创 新及服务社会等职能。
第六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教职工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 社会团体、学校、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所在部门要认真把握,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机构兼职。
第三章校外兼职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教职工在兼职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任何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处理,学校对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工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必须在完成学校或所在部门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教职工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教职工不得以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部门的教研活动和会议等。
第十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所在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 校的知识产权。教职工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所在单位使用“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等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利用本学校对外宣传。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校人力(包括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 资源。确需使用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应加强监管责任,将本单位教职工 从事校外兼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手续,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教职工到校外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如下:
(一) 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属于社会团体的,提交兼职单位邀请函或本人对兼职必要性的 说明材料等;属于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对有关科技成果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方案作出说明。
(二) 所在部门审核。所在部门对教职工到校外兼职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有关机构了解情况,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 人事处备案。每年6月、12月由各部门汇总兼职申请,提交至人事处存档。
第十六条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教职工应如实向所在部门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