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得技并修,加快打造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实际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专业课教师,公共
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二章“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第四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五条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六条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七条近三年来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至少两学期以上,教学质量评价合格,近三年内无教学事故通报记录。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一)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学原理,以及教学、生产实习实训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双师型”教师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认定一次,由人事处发布认定通知。
第十条“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双师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表中“聘任理由”需写明符合的具体条件及能够承担的相应专业课程,并提供相关证书、实践证明、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科研、教学、业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形成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人事处。
(三)学校审定。经人事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审议、认定。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双师型”教师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五年,原则上聘期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关于续聘的认定
(一)聘期期满后需继续认定的人员,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双师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不按时提交续聘材料的,不再聘为“双师型”教师,取消相关待遇。
第四章“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第十三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一)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相关企事业生产管理一线进行专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教学、生产、和学生实习指导的能
力。
(二)鼓励教师参加操作技能、行业资格、考评员等相关技
能的培训考核,获相关技能等级证书。
(三)积极落实“产学研”相结合的政策,鼓励专业教师参加对企业的技术服务、技术改造,主持参加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
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
(四)鼓励教师参加应用型项目研究,支持横向课题立项,
完善教师进行“产学研”合作研究的配套措施。
第五章“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第十四条“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一)“双师型”教师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课酬待遇。
(二)具备双师素质是专业教师选拔骨干教师、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的重要参考。“双师型”教师在评优、晋升、职称评聘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实用型科研、教研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四)同等条件下,在选派人员到国内外应用型教育或实践教学先进的单位考察学习、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参加国内外学术、专业、行业交流会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双师型”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双师型”教师的管理考核
(一)考核项目及基本要求
1.教学工作量达到岗位规定课时量。
2.教学质量评价达到合格(或以上),无教学事故。
3.完成一项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训指导工作,且教学效果优良。
4.根据上级文件相关的要求,“双师型”教师每年至少一个月(可累计计算)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进行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实践。
5.对照《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粤工院办〔2019〕33号),无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二)学校对“双师型”教师定期考核,在聘期内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聘任,取消“双师型”教师的资格及待遇,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予以批评或处分: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者。
3.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
(三)聘期期满后未能达到考核项目及基本要求的,学校不再续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针对国家有关部门增设或取消职业资格证书等
情况,学校将适时对“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等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