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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tanghs时间:2011-04-06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各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和奖励、资助标准

第三条  奖励、资助对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读有学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额度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以往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历年所有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劳动课、实习、实训课)无补考记录,且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专业课单科最低成绩85分及以上,专业课考查科目最低成绩良及以上;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历次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的前10%;

(三)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或合格;

(四)具备评选同一年度“学院一等奖学金”的资格;

(五)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


 1、获得国家专利者;


 2、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文章者;


 3、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文体类、知识类竞赛并获奖者。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历年所有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劳动课、实习、实训课)无不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

(二)历次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的前30%;

(三)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或合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评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

(五)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

1、少数民族学生;

2、上一年度获学院“三好学生标兵”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获得国家专利者;

4、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文章者;

5、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文体类、知识类竞赛并获奖者;

6、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有突出事迹的。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三年级学生历年所有考查科目(含必修课、选修课、劳动课、实习、实训课)无不及格,一年级学生参考高考成绩;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评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

(三)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我院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评审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直接向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历年成绩单(须经学院教务处盖章证明)一份,申请书一份(控制在800字内);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历年成绩单(须经学院教务处盖章证明)一份,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复印件一份;

    国家助学金申请者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贫困证明复印件一份,二、三年级学生须提供历年成绩单(须经学院教务处盖章证明)一份;

(三)各班评议小组(成员人数应不低于本班人数的20%)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系评审小组审核,如发现没有申请而又确实符合条件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提出,动员该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四)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及相关要求,对各班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认真复查审核,严格把关,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后在本系(本系学生易见地点)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审核报批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系上报名单后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讨论会审定,并张榜公示一周,广泛征求学院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资助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学院接到上级拨款后,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给获得者;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下发给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学期下发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分十个月发给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欠缴学费,所获奖励资助金应当首先交纳欠费;


(三)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同一年度获得学院奖学金的,不再发给学院奖学金,只授予学院评定的相应级别的“三好学生标兵”称号。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选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评选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系须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获得奖励或资助的资格,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已颁发的证书,追缴已发放的资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根据情况按《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追回的奖学金及停发的助学金返回国家财政集中支付账户:

(一)申请者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获奖励或资助的学生不思进取,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将奖励、资助资金用于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及其他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的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关心集体,积极发扬优点,帮助后进学生;每学年末须向各系上交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来的个人总结,字数不少于1000字,从学习、生活、工作、思想和社会活动各方面认真总结自己的体会和进步;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每学年至少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0小时,具体由学生工作处或所在系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南华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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